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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8-09-30    类别:政策解读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关于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8〕176号),以下简称《措施》。为推进《措施》落实,现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部署,进一步鼓励大学生返乡下乡到农村创业创新,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资源要素,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扶持对象。明确扶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农村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大专)。

  2.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3.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兴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部分推进措施。从5个方面推进:

  1.鼓励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在厦首次实际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大学生本人,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法人银行账户,上一年度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镇(街)初审、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对于通过审定的主体自申报之日起,每经营满一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厦农〔2015〕31号)第二条扶持政策的,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2.强化创业创新培训服务。根据返乡下乡创业大学生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培训,帮助提升创业创新能力。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体验式游学、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建立高校院所专家、农业科技人员和创业导师与返乡下乡大学生的对口联系制度,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3.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民创业基地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休闲观光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功能定位准确、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返乡下乡大学生创业创新农业园区(基地),建立开放式服务窗口,形成合力。支持高等院校、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建立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孵化园(基地),为农业创业大学生提供有效的信息、指导、培训、孵化、推广等一站式服务。

  4.完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返乡下乡大学生在创业所在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返乡下乡创业大学生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时各类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按规定将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大学生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对返乡下乡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的大学生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有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改善金融服务。落实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开发符合返乡下乡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鼓励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银保合作。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大学生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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